北京档案销毁报废程序(档案的销毁组织工作如何进行)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文件销毁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不严格,没有按照文件销毁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文件丢失、机密等级文件、资料失控,发生丢失、泄漏事件,损害国家利益,让人教训深刻。因此,应该对此重视起来,通过正规的销毁方式和销毁途径进行文件资料的销毁工作,文件销毁是非常重要及必要的!文件销毁如何才能做到彻底没有安全隐患?
文件销毁方法一:熔浆再生
这种方法是将需求毁掉的文件放入打浆池,搅拌机打碎,成泥成浆。也便是把毁掉的文件通过熔浆的方法再生造纸。这种方法的毁掉非??焖?,毁掉完全,绿色环保。
文件销毁方法二:机械破坏
使用机械破坏对需求毁掉的文件中止破坏,而要留心的是,机械破坏的方法适用于文件资料,单据,公司文档,图纸等等。缘由是机械破坏的方法是将文件资料,单据,公司文档,图纸这类纸质,中止破坏,最后的便是成纸条成小碎片。此方法确保了信息的失密性。而且效果可观,绿色环保、毁掉量大。现在市场上关于纸质毁掉常用的便是这种方法。
文件销毁方法三:焚烧处置
此方法一定要挑选采用专业的设备来操作,假如不是文件毁掉公司操作,自行毁掉会构成破坏环境。此方法是通过焚烧炉对文件中止焚烧??墒视糜谌魏翁跫碌奈募宦凼鞘芪募允巧婷芪募寄芄换俚敉耆?。
文件销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要把一些文件去进行销毁,那么我们也应该要有一个正确的工作的流程,不同类型的文件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有一些文件是属于绝密等级的,所以安全是十分重要的,要特别注意保密,否则会影响到整个部门企业乃至是组织的声誉以及发展,销毁了就没有办法恢复了。所以我们必定要注意,由于其是纸张文件中是包含有一些商业的机密的,所以必定要契合相关的保密局的要求,要对文件去进行销毁,而一切的销毁的设备必定要经过专业的公司去完成,能够去进行燃烧处理,这样处理速度十分的快,要确保一切的信息没有办法恢复。
北京档案销毁报废程序
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鉴别判定档案价值、决定档案“存”“毁”的一项专业性档案业务工作。经过鉴定,对那些确实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销毁。
《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特殊情况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档案的销毁组织工作如何进行?
法律分析:
学籍档案丢失或被销毁,可以沿着自己的就学经历找到学校的学籍管理科室,请求重新建档恢复自己的学籍档案,学校同意后,会通过相关部门调取你的升学报考录取等资料进行复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这样,学籍档案就可以恢复了。 人事档案丢失或被销毁,首先要看单位是否对其档案有所管理,如果没有管理权限且不委托人才服务部门管理的,只能放弃该段时间的“工作记录”。如果有进行档案管理的,需要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职工的档案要件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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